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天大校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印发了《天津大学科研项目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并经2017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科研项目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