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财〔2015〕39号)、《天津大学经济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修订了《天津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并经2017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大学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