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 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管理办法》,经 2018年第 1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18年 6月 26日
(联系人:李杰;联系电话:274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