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学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并使该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经 2017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17 年 10 月 20 日
(联系人:李杰;联系电话:022-274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