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