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室,
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人文社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 号)等文件,学校对《天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21〕21 号)进行补充规定,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天大校发〔2017〕5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大学
2022年9月6日